南开大学安防、消防、交通工程建设、修缮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24-10-3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开大学安防、消防、交通工程建设、修缮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相关建设、修缮规范化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防、消防、交通工程主要是指用于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防范的新建、续建、升级、改造、运维及修缮项目等。主要包括:视频监控项目、入侵探测与防盗报警项目、校门出入口控制与管理项目、校内停车场管理项目、交通设施项目、消防改造项目以及其它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认定的安防、消防、交通建设、修缮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南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南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修缮管理的领导机构,依权责审议和审批学校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修缮计划,对建设、修缮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第四条 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是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规划,统筹制定学校的安防、消防、交通工程建设、修缮计划;

(二)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组织并做好安防、消防、交通工程的归口管理工作;

(三)负责落实南开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南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防、消防、交通工程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安防、消防、交通工程建设、修缮需求,并在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部门级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安防、消防、交通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实行申请、审核与立项审批制度。

第七条 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由申请单位根据建设、修缮需求按学校财务预算编报工作要求进行申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进行汇总并根据获批资金情况纳入全校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建设、修缮计划。

第八条 申报中央改善办学条件专项或学校专项建设、修缮资金等预算科目获批的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称为校级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由申请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修缮的称为部门级安防、消防、交通工程项目。

第九条 涉及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应按相关部门要求先组织论证,论证通过方可采购实施。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必须开展必要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再行实施。

第十条 作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项目配套的安防、消防、交通工程,应同时按照《南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南开大学修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履行相应流程。

第四章 采购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采购前应提供完整的设计方案,包含文字、工程图纸、系统拓扑以及概算等,经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设计方案应符合论证意见要求;涉及仪器设备等硬件采购的项目,方案中应包含设备清单,并报实验室设备处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申请单位共同会审,会审通过后进入采购流程。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低于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要求的部门级工程项目可由项目申请单位自行选定系统施工集成单位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方),但必须征询至少3家以上供方的报价,并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留档备案;项目预算低于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要求的校级工程项目项目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根据采购管理规定自行选定系统施工集成单位或供货商;预算高于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工程项目应按学校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确定供方后,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要求签订项目合同,涉及其它归口管理部门的还应加盖归口管理部门专用章。

第十五条 项目合同的管理应符合学校相关合同管理办法以及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严格履行合同责任,防范合同风险,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项目实施内容、技术参数、实施周期、付款方式、质保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以下项目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全过程监理:

(一)招标确定的修缮工程项目。

(二)项目归口单位确认有必要的修缮工程项目。

(三)项目执行单位确认有必要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在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项目执行单位报送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单位应积极配合供方开展系统的施工、集成、调试、测试等工作,确保项目能够切实满足业务需要,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履行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后予以变更;如发生合同和设计变更之外的洽商内容,应出具工程洽商记录,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项目执行单位、监理单位对洽商内容确认后予以变更。设计变更或洽商工作完成后,经党委保卫部、保卫处、供方、项目执行单位、监理单位对项目变更发生量进行核实,填写变更量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变更增加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组织、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现场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措施、环境保护规定等。

第二十四条 由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项目执行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等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须有相应的资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由供方申请提交验收。项目执行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党委保卫部、保卫处派员参与验收,包含仪器设备等硬件采购的,实验室设备处派员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提交验收的文档资料应包括设计方案、测试报告、用户报告、试运行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售后服务承诺等,其中消防工程还需提供消防救援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验收通过后形成安防、消防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第二十九条 验收通过后,供方应在30日内上报竣工结算,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学校工程审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结算,软硬件采购部分按照学校有关设备资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项目的保修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修缮工程完结后,如涉及支出资本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运维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实行属地管理,各项目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值班值守。对所属楼宇的安防、消防设备定期巡检,发现故障的及时组织维修,确保系统完好使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项目须建立档案,包括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验收资料、竣工文件等,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和备存,并报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天津市和学校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