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内飞行器(无人机)的放飞安全管理,维护师生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及个人隐私不受侵犯,营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现对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
第二条 校园内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提前3天填写《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附件1)和《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附件2)。
第三条 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个人或单位要做好飞行前的安全性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保障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在人员密集空域飞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所使用飞行器(无人机)须在中国民用航空管理局官网《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注册,并将二维码登记标识粘贴在申请表中。
第五条 使用的飞行器(无人机)需与申报的飞行器(无人机)型号、尺寸、重量等各项参数相符,使用时间、用途、范围需与申报情况一致。
第六条 禁止使用飞行器(无人机)从事表演、竞技、发布广告、标语等;禁止将拍摄素材用作商业用途。
第七条 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使用飞行器(无人机)的,由保卫处暂扣该飞行器(无人机),并对相关人员批评教育,拒不接受管理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飞行器(无人机)使用期间如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申请放飞的个人或单位承担。
第九条 保卫处有权根据需要随时取消或中止已审批的飞行器(无人机)放飞行为。
第十条 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开大学飞行器(无人机)使用申请表
2.飞行器(无人机)使用安全承诺书